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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统计局关于 印发《县(市)区及开发区统计局
主要负责人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鞍统字〔2017〕26号

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统计局:

现将《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鞍山市统计局
2017年11月27日

 

县(市)区及开发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一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》(辽委办发〔2017〕27号)和市委市政府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》(鞍委办发〔2017〕76号)要求,探索统计机构垂直管理模式,加强全市统计系统建设,完善对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管理,强化责任担当和监督问责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
二、加强双重管理。进一步落实以县(市)区及开发区党委为主、市统计局党组协助管理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制度。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、调动,其人选在提交县(市)区及开发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市统计局党组同意。在考核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、调动人选时,市统计局党组实事求是提出考核意见,切实发挥好市统计局对县(市)区及开发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免、调动的相关职能职权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三、强化监督考核。业务考核,重点是对各县(市)区及开发区统计局专项业务工作、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考核;纪律监督,重点是对党的建设工作、遵守纪律和规矩、履行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监督;系统建设,重点是对乡(镇、街)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。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、评价县(市)区及开发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。

四、严格实行问责。注重监督考核结果的运用,建立通报制度,对在以上方面出现问题或工作不力的,在全市统计系统通报,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,并通过“统计工作通报”告知当地县(市)区、开发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。

五、“管人”与“管数”相结合。强化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,对于通报的县(市)区及开发区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,按照与纪委、组织部门的联动机制,启动该县(市)区及开发区全域数据核查,重点查实因为主要负责同志工作失误造成的虚报、瞒报、漏报等情况,并按照《国家统计局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中不实数据改正办法(试行)》规定进行,对于该县(市)区及开发区存在的影响经济数据真实性的相关问题和线索,由纪委、组织部门依照程序进行处理。

附    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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